抵押贷款合同有什么用处
房屋买卖合同与抵押贷款合同之间不是主从合同关系,两者之间是具有紧密联系但又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并不能当然代表抵押借款合同的无效。
一、相互独立,是因为:
1、即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是会导致抵押借款合同的担保物产生变化,但若借款人仍具有还款能力且双方抵押借款的合意仍存在,则抵押借款合同仍能够继续存在,效力独立于房屋买卖合同。
2、从合同履行角度来看,当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买受人的合同义务为交付房款,只要交付完成,即已完成义务的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因履行完毕已归于消灭,但抵押借款合同并未消灭,存续时间可能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二、紧密联系,是因为:
1、买受人办理抵押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购房资金不足的问题,其所贷款项的用途仅限用于购房款。因此,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会依约将买受人所贷款项直接支付给出卖人,以限制买受人将该笔款项挪作他用。
2、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与买受人和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担保物具有同一性,体现在买受人与银行签订合同的同时都会要求买受人将其所购房屋作为抵押借款的担保物。
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论银行是否知道“假按揭”情形,抵押借款合同均有效,区别只在于银行是否具有 撤销权:知情,则不具有撤销或者变更权;不知情,则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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