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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和质权人是什么意思,《民法典》逐条解读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动产质权基本权利的规定。

【法条解读】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质押人和出质人,客体为质押财产。出质人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提供质押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质权人指接受质押担保的债权人。质押财产指出质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特定的动产。

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质押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实际上是取得了质押财产上的交换价值。在一般情况下,其只能占有质押财产,而不能使用、收益。因此,质权人的标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是为了保证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定,质权附随于债权而存在。

二是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动产质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因此属于他物权。质权的标的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没有必要在自己所有的财产上为担保自己的债权设定质权。

三是动产质权由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生效条件。质权是以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条件的,质权人只有占有质押财产才享有质权,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因此,出质人须将质押财产交付质权人占有,质权人才能取得质权。

四是动产质权是就质押财产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动产质权的设定是以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因此,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的实现质权的一些事由,例如,当事人一般会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义务方式等,如果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等履行债务,则可能构成实现质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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